在现实日子中遗产承继的胶葛是经常出现的,遗产胶葛的类型有遗言效能的胶葛、遗产承继份额的胶葛、还有承继权的胶葛等。遗言效能的胶葛是占很大份额的,那么代书遗言胶葛的事例是怎样的?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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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成民终字第***号
【案子概述】遗言人留下的遗言没有自己签字和手印,只要遗言人个人私章,私家印章不具备替代遗言人签字的效能,无法根据仅印有私章的现实确认代书遗言的效能。
【法院查明】原 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承继人何治安与张某某系何某某的爸爸妈妈。2008年7月2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邓德高作为代书人为张某某及何 治安代书遗言,遗言内容均为:立遗言人共生育了五个孩子,老大叫何世会、老二叫何世昌、老三叫何世春、老四叫何某某、老幺叫何世菊。他们都已长大,而且都成家立业了。我(立遗言人)也越来越老了。为防止儿女以后为遗产的事起胶葛,趁现在我还健康,特别立下此遗言。一、从现在起,我随老四何某某日子。二、何 某某全权承当起我的生老病死的奉养职责。三、我所留下的悉数产业,都由何某某承继。其间张某某所立遗言有其捺印;何治安的遗言盖有其私章,没有其自己签名 及捺印。遗言的见证人是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法令服务所的法令工作者陈家甫和邓德高。
原审法院以为,公民能够按照法令规定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本案所涉遗言属代书遗言。代书遗言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1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 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邓德高为被承继人何治安所代书的遗言没有何治安的签名及捺印,所盖私章不能确认是何治安亲身所为。因而,该份遗言不能确认是何治安 的实在意思表明,其实在性不能确认。何某某要求按照遗言承继的方法切割被承继人何治安遗产的诉讼恳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撑。
宣判后,原审原告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首要理由为:在法令无明文规定立遗言盖其私章无效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张某某只能表达自己志愿,不能否 定别人志愿。证明何治安所立遗言非实在性的举证职责应由被上诉人张某某承当。。综上,原审判定确认现实不清,适用法令不妥,恳请二审法院查明现实,依法改 判。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到过城厢法令事服务所,但被上诉人不知道是去干什么。何治安患有老年痴呆症,其底子没有去过城厢法令服务所,也没有 在遗言上过签字,何治安的私章是何某某带去盖的。根据相关法令规定,何治安在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代书遗言应当被确认无效,恳求保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现实及采信的根据与原判根本共同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张某某提交了青白江区中医医院的住院病历、病危通知书,拟证明何治安自2006年起患有老年痴呆症,何治安未去办理过代书遗言。本 院经审查以为,青白江区中医医院的住院病历、病危通知书,因上述根据的内容未有对何治安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确诊,且患有老年痴呆症并不能当然证明何治安不具 有意思表明才能。关于何治安是否具有意思表明才能应由相关的医疗判定组织作出确认,故本院关于张某某提交的根据不予采信。
【法院判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公民能够按照法令规定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能够指定遗言执行人”和第十七条 第三款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之规定,本案中,邓德高为被承继人何 治安所代书的遗言没有何治安的签名或捺印,只印有何治安私章。本院以为:首要,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施存案办理,私章关于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 化,标明某个人姓名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令上的必定对应联系。其次,代书遗言作为遗言的一种,尽管其终究发作效能的是遗言自身而不是代书行为,但由于本 案中,代书人邓德高以及见证人陈家甫未对其时何治安为何没有签字、捺印作出合理解说,且何某某建议何治安立遗言时在场与张某某建议何治安未参与的陈说亦存 在对立。结合该遗言第五条 关于“本遗言自我签字(盖手印)时收效”的约好。代书遗言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在不符合法令规定的方式要件以及无法确认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情况下,无法 根据仅印有何治安私章的现实确认该份代书遗言的效能。综上,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恳求不予支撑。原判正确,应予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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