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4 04:20浏览量:1353

赋闲稳妥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赋闲稳妥法令》,现已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策11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赋闲稳妥法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赋闲人员赋闲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拟定本法令。第二条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赋闲人员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赋闲稳妥待遇。本条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乡镇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赋闲稳妥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赋闲稳妥作业。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则树立的经办赋闲稳妥业务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照本法令的规则,详细承办赋闲稳妥作业。第四条赋闲稳妥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征缴。第二章赋闲稳妥基金第五条赋闲稳妥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交纳的赋闲稳妥费;(二)赋闲稳妥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归入赋闲稳妥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单位薪酬总额的2%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照自己薪酬的1%交纳赋闲稳妥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人合同制工人自己不交纳赋闲稳妥费。第七条赋闲稳妥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其他区域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第八条省、自治区能够树立赋闲稳妥调剂金。赋闲稳妥调剂金以统筹区域依法应当征收的赋闲稳妥费为基数,依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的份额筹措。统筹区域的赋闲稳妥基金不足使用时,由赋闲稳妥调剂金调剂、当地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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