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的民事案子相同,离婚案子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预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定。 审理前的预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承受原告申述,决议受理案子今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确保案子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子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预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结束审判前的预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合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子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子的判定则是指通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子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法主要是有揭露审理和不揭露审理。一般民事案子以揭露审理为准则,不揭露审理为弥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除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许法令还有规则的以外,应当揭露进行。离婚案子,触及商业秘密的案子,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子一般也揭露审理,但假如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其决议权在于人民法院。法令之所以规则“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是因为离婚案子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触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而,假如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答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揭露审理的,应当布告当事人
名字、案由和开庭的时刻、地址。布告能够粘贴于人民法院的布告栏,也能够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粘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告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告案由,宣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奉告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问询当事人是否提出逃避请求。
开庭审理前的预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依照下列次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说;(二)奉告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依据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提出新依据,并且当事人经法庭答应,能够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是法庭争辩。法庭争辩依照下列次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话;(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争辩;(三)相互争辩。法庭争辩完结后,由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的先后次序咨询各方最终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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