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人(以下简称甲方):青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胶州市建设路7号
典当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刘岩
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6号45户
身份证号码:370206196908192023
甲方因偿还房子告贷,向乙方请求告贷,两边经洽谈一致赞同,甲方以其一切的产业 (以下简称甲方典当物),作为告贷典当物典当给乙方,由乙方供给两边商定的告贷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缔结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告贷金额为 人民币:壹百壹拾贰万元整(¥:1120000 元)。
第二条 告贷期限:自2008年 7 月 11 日起至2017年 6 月 5 日止。合计: 9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三条 甲方以坐落胶州市九龙镇建设路7号“万通花苑”小区四号楼一、二层网点(每层建筑面积:189.54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379.08平方米),自有房子做典当,向乙方供给担保 ,本约典当告贷的房子应向政府主管机关处理典当权设定挂号(即处理房子他项权力证)。并于办好典当权设守时,甲方应将悉数告贷一次交授予乙方。
第四条 本约办好典当权设定挂号后,其房子一切权、他项权力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乙方收执。
第五条 本约处理典当权设定挂号,所需的
印花税、挂号费及代办费均由甲方担负。
第六条 告贷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实行。
第七条 甲方确保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如期还本付息。不然乙方有权处置典当物。
第八条 典当期限自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甲方实行结束本合同止。
第九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告贷时,甲方应会同处理典当权刊出挂号,不得借词刁难或成心延迟,若甲方届满不清偿,乙方得依法请求法院拍卖典当的
不动产土地。
第十条 签定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赞同不得将典当物租借、出售、转让、再典当或以其他方法处置。典当期间典当物不受甲方破产、财物切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典当物。
违约职责
第十一条 乙方如因自身职责不按合同规则付出告贷,给甲方形成经济上的丢失,乙方应担任违约职责。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则偿还告贷,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拍卖典当物,用于赔偿告贷本息,若有缺乏赔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悉数告贷本息停止。
第十三条 甲方到期不实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则,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