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车"碾死上路幼童担责40%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8 21:05浏览量:1648

两岁幼童在公路上游玩,不料祸从天降,被迎面驶来的超载“病车”碾压致死。痛失爱女的爸爸妈妈沉痛万分,将司机告上法院。6月16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定原告获赔近10万元。
2005年11月11日下午,家住重庆市荣昌县的韦锋、刘莉夫妻之女韦洁(化名),由家住泸县喻寺的小姨刘芬带着到汪某开设在泸县“加李”公路9KM 800M处路旁的茶馆游玩。韦洁在茶馆里玩了一瞬间,便单独走出茶馆向公路跑去,刘芬发觉后随即追出,与韦洁一前一后向喻寺方向追跑。此刻,被告汪斌宇驾驭满载煤炭的卡车与韦洁相向驶来。见此情形,汪斌宇便将车向公路中心靠,不料奔驰中的韦洁仍是磕碰到了卡车右后轮上,当场被碾压逝世。
事发后,肇事车被检测出后轮制动力率不合格,整车制动力率不合格,且事端发作时该车严峻超载。
同年11月21日,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端确定,确定韦洁的监护人负事端的首要职责,汪斌宇负事端非必须职责。
一起查明,汪斌宇为该车投了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职责险。二原告从2002年3月起一向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家具厂打工,韦洁出世后至事发前一向随夫妻俩日子。
法院审理后以为,汪斌宇驾驭严峻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形成严重交通事端,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出事前,汪斌宇已将车行至公路中心,采取了必要的处置办法,事端是因为韦洁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韦洁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是形成事端的首要原因,依法应减轻汪斌宇的补偿职责。
二原告在重庆市区的工厂作业,韦洁出世后一向随爸爸妈妈日子是现实,要求按其常常居住地(重庆市)的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逝世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撑。
据此,法院判令因韦洁交通事端逝世发生的逝世补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计23.5万余元,由被告汪斌宇和保险公司一起承当职责的40%即9.4万余元,原告自傲承当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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