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标常识的法律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8 16:00浏览量:428
据有关材料记载,现在国际上对商标有7种"权威性"的界说最具代表性的有:国际维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界说:"商标是用以差异个人或团体所供给的产品及服务的符号"。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在其商标《演示法》中曾作出如下界说:"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开的符号"。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全部用以辨认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符号均可视为商标"。从上述界说能够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产品或服务的特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顾客。商标使用在产品上,与产品包装上的装修不同,前者是为了差异产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产品的美化、装修、阐明和宣扬。据此而言,商标,是用以差异产品或服务来历的标志。它是依据人类出产、生活实践的需求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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