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损伤稳妥合同
第一章 稳妥目标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作业或正常劳作的,能够作为被稳妥人,由其所在单位向稳妥公司团体处理投保手续(个人也能够投保)。
第二章 稳妥期限
第二条 稳妥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稳妥金额
第三条 稳妥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极限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稳妥金额。
稳妥金额一经确认,半途不得改变。
第四章 稳妥职责
第四条 本稳妥为定时意外损伤稳妥。被稳妥人在稳妥单有用期间,因意外损伤
事故致使逝世或残废的,稳妥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则给付悉数或部分稳妥金额。
1.因意外损伤事故致使逝世的,给付稳妥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伤事故致使双目永久彻底失明或两肢永久彻底残废,或一目永久彻底失明一起一肢永久彻底残废的,给付稳妥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伤事故致使一目永久彻底失明或一肢永久彻底残废的,给付稳妥金额对折。
4.因意外损伤事故形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伤致使永久彻底损失劳作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损失部分劳作能力、身体机能的依照损失程度给付悉数或部分稳妥金额。
第五条 被稳妥人在稳妥单有用期间,不管因为一次或接连发生意外损伤事故,稳妥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则给付稳妥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稳妥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稳妥金额全数时,稳妥效能即行停止。
第五章 在外职责
第六条 因为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稳妥人的逝世或残废,稳妥公司不负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1.被稳妥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稳妥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欺诈行为;
3.战役或军事行动;
4.被稳妥人因疾病逝世或残废。
第七条 被稳妥人因意外伤残所开销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稳妥公司不负给付职责。
第六章 稳妥费率
第八条 稳妥费率依据职业(工种)或作业性质别离拟订。
第七章 稳妥手续和稳妥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整体被稳妥人名单一式三份,经稳妥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稳妥单。
第十条 被稳妥人在投保时,能够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承继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