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统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景象是:
一、对不在中华公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拘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
二、武士离婚案子的统辖
1、非武士对武士提起离婚诉讼,武士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2、两边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地点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公民法院统辖。
三、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常常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
四、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受理,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公民院统辖。
五、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的离婚案子,国内一方住所地公民法院都有权统辖。
国外一方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公民法院申述,受诉公民法院有权统辖。
七、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公民法院申述的离婚案子,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八、国内中级公民法院裁决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地点地或婚姻订立地中级公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