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民间往来日益频繁,外国人,特别是一些非长时间在华寓居的外国人请求收养我国儿童的日益增多。外国人收养我国儿童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并处理合法手续:
首要,外国人收养我国儿童,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一)收养人夫妻两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合理的收养意图;有牢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感染性疾病并无受过刑事处分。(二)如被收养人有辨认才能,须征得自己赞同。(三)送养人赞同送养。(四)收养行为不违背收养人寓居国法令。
其次,提出收养请求。契合条件的外国收养人:应通过我国收养安排寻觅所要收养的儿童;并向我国收养安排供给下列证明资料(这些资料有必要事前通过‘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收养请求书,内容包含收养意图和不遗弃、不优待养子女的确保等;(二)工作和经济收人及产业状况证明;(三)
婚姻状况证明。(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五)契合收养人寓居国有关收养法令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入寓居国有关部门同意其收养的证明,或寓居国现行收养法规等等;(六)出生证明。(七)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八)家庭状况陈述。
再次,收养人接到我国收养安排签发的能够来华收养子女的告诉书后,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挂号。然后亲自到收养挂号机关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请求,填写公证请求表,并供给下列证明资料:(一)收养挂号证书;(二)我国收养安排签发的能够来华收养子女的告诉书;(三)收养人身份证件及相片;(四)收养人与送养人达到的书面协议;(五)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入的相片;(六)我国收养安排赞同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公证处受理公证请求后,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方可出具公证书。
关于收养人夫妻两边不能一起来我国处理收养公证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证明资料和经公证、认证的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办收养我国儿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