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00:42浏览量:1421

发布部分: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处理,保证合法运营,撤销非法活动,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法令。  
第二条 下列工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出产、运营单位(以下总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挂号: 
(一)公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 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 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分及其他共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为有必要处理挂号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 工商企业挂号主管机关,在中心是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在当地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概在地点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处理挂号。  
相关法规:  
第四条 请求挂号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出产运营并实施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一致请求挂号。  
第五条 工商企业应当挂号的首要事项:企业称号、地址、负责人名字、筹建或许开业日期、经济性质、出产运营范围、出产运营方式、资金总额、员工人数或许从业人数。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工商企业只准挂号和运用一个称号。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运用已挂号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称号。  
第七条 开办工商企业,需求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同意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请求筹建挂号。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许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请求开业挂号。  
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不需求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处理筹建挂号,直接请求开业挂号。请求开业挂号,应于开办企业同意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处理。  
第九条 工商企业请求筹建或许开业挂号时,应当依据国家规则开办工商企业批阅程序及有关规则,别离不同状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请求报告及主管部分同意文件;  
(二)县以上方案部分或许人民政府同意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请求筹建或许开业挂号,除提交前款规则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规章。  
第十条 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许开业的请求挂号,通过检查以为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应当核准挂号,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许经营热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许经营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许出产运营活动。  
未经核准挂号的工商企业,一概禁绝筹建或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 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改动企业称号、经济性质、出产运营范围、出产运营方式,应当依照有关规则于同意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处理改变挂号。  
其他挂号事项如有改变,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处理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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