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几天后公司才提免除合同 能得到
补偿吗
我与公司自2008年3月17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至2009年的3月16日到期。在这期间,公司未与我参议过关于合同续签的问题。
今日,公司司理找我说话,说公司岗位兼并,决议裁掉我,并提出明日开端不必上班,薪酬按整月给我结算。
我想请问:公司没有在合同到期前30天给我书面的告诉。合同到期后,我又按本来的作业方式在作业,是否可视为两边默许依照原劳作合同的约好的内容持续实施
在这样的状况下,我可以向公司提出怎样的经济补偿
答: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劳作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强化劳作管理、劳作者保证本身权益、处理劳作争议、安稳劳作联系的重要依据。因而,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均期望持续坚持劳作联系,则应及时在两边洽谈一致的状况下续签劳作合同,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职责。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到期既不停止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又不续签劳作合同而默许劳作者持续作业,则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这种做法既不契合我国相关劳作法律法规的规则,又不利于保证劳资两边的合法权益,并且简单引发劳作争议。一旦发作劳作争议,处理也比较扎手。针对上述问题,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对此作出清晰规则,有固定期限的劳作
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处理停止或续签劳作合同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视为续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作者洽谈合同期限,处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作者构成丢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施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由此可见,假如当事人两边在原劳作合同期满后对持续实行原劳作合同约好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规范、劳作条件等没有提出贰言,应当视为两边默许依照原劳作合同的约好的内容持续实施。但这儿两边默许持续实施原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不该包含原合同所约好的期限。
依据你所说状况,你的合同到3月16日到期,但单位并没有提出免除合同的意思表明,且你一直在公司持续作业,则你们之间现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
这个时分,假如单位提出免除合同,那么明显违背法律规则,你可以取得经济补偿。依照正常免除劳作合同的状况来核算,你可以取得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但由于单位此刻免除劳作联系,存在违法性,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双倍的经济补偿。这样,你一共就可以取得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