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适用死刑的条件、标准和罪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0 23:28浏览量:1840
一、根本界说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陈旧的惩罚之一,指行刑者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完毕一个监犯的生命。而遭受这种掠夺生命的惩罚办法的有关监犯一般都在当地犯了严峻罪过。虽然这“严峻罪过”的界说经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故意杀人”必定是监犯被判死刑的其间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陈述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子时,不是有必要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均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
死刑又称极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惩罚办法,是一种最严峻的惩罚。依据《刑法》第46条的规则: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公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公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即所违法刑对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损害特别严峻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死刑的适用规范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陈述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子时,不是有必要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均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
《陈述》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子悉数开庭审理,严厉把握和一致死刑适用规范,保证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要求,对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不是有必要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
一起,依法展开附带民事诉讼的调停,促进因民间胶葛激化导致违法的案子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最大极限化解社会矛盾。
三、死刑适用的约束性规则
1.适用条件约束。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所谓罪过极端严峻,是违法的性质极端严峻、违法的情节极端严峻、违法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端严峻的一致。
2.适用目标约束。刑法第49条:“违法的时分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添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分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逝世的在外。
3.适用违法性质约束。《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违法的死刑。
4. 适用程序约束。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公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公民法院核准。”《关于死刑案子核准问题的决议》规则,因杀人、掠夺、强奸、爆破、防火等罪过被判处死刑的案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公民法院核准,不用报请最高公民法院核准。
5.履行准则约束。刑法第48条第1款:“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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