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要从事国内劳务差遣服务。2012年该公司的经营收入1035120.26元,其间劳务工薪酬971935.56,劳务差遣服务费63184.7元。2013年度经营收入5372140.21元,其间劳务差遣工薪酬5105065.29元,劳务差遣服务费267074.92元。
近来,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交税查看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度劳务差遣服务费部分未按税法规则规范全额交纳经营税。
税法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经营税的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经营税。第二条规则:经营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令所附的《经营税税目税率表》履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议。第四条规则: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依照经营额和规则的税率核算应交税额。应交税额核算公式:应交税额=经营额×税率,经营额以人民币核算。交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经营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法令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法令规则的劳务是指归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稳妥业、邮电通信业、文明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规模的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则:劳务公司承受用工单位的托付,为其组织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交给劳动力的薪酬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稳妥(包含养老稳妥金、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工伤稳妥等)以及住宅公积金一致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处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悉数价款减去代收转交给劳动力的薪酬和为劳动力处理社会稳妥及住宅公积金后的余额为经营额。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劳务差遣费即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悉数价款减去代收转交给劳动力的薪酬和为劳动力处理社会稳妥及住宅公积金后的余额,应该按“服务业”税目依百分之五的税率交纳经营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就2012和2013年度劳务差遣费补缴经营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议和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处分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