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
中华公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6号
《医疗广告处理办法》现已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卫生部决议修正,现予发布。
榜首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处理,确保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
医疗机构处理法令》、《中医药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运用各种前言或许方式直接或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请求医疗广告检查。未获得《医疗广告检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厉依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扬。
第四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医疗广告的监督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担任医疗广告的检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榜首称号;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方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治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刻;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有必要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共同。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方式不得含有以下景象:
(一)触及医疗技能、治疗办法、疾病称号、药物的;
(二)确保治好或许隐含确保治好的;
(三)宣扬治好率、有效率等治疗作用的;
(四)淫秽、迷信、荒谬的;
(五)降低别人的;
(六)运用患者、卫生技能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安排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运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的其他景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广告检查请求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制品样件。电视、播送广告能够先提交镜头脚本和播送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处理部门请求。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制品样件内容进行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需求请有关专家进行检查的,可延长10日。
对检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并将经过检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检查证明》予以公示;对检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告诉医疗机构并奉告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应对已检查的医疗广告制品样件和检查定见予以存案保存,保存时刻自《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收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检查请求表》、《医疗广告检查证明》的格局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处理局规则。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检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检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持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从头提出检查请求。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明医疗机构榜首称号和《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野外医疗广告,应在获得《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后,依照《野外广告挂号处理规则》处理挂号。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操控地带标明仅含有医疗机构称号的野外广告,无需请求医疗广告检查和野外广告挂号。
第十六条
制止运用新闻方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扬内容,能够呈现医疗机构称号,但不得呈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前言的同一时刻段或许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核准的广告制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求改动或许医疗机构的执业状况发生变化,与经检查的医疗广告制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从头提出检查请求。
第十八条
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检查员查验《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应当回收《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并奉告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遭到歇业整顿、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歇业、歇业或被刊出的;
(三)其他应当回收《医疗广告检查证明》的景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则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应责令其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能够责令其歇业整顿、撤消有关治疗科目,直至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不合法行医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应当吊销《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检查请求。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吊销《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诉同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办。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违背本办法规则的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分,对情节严重,形成严重后果的,能够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撤销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运营和发布资历的处分。法令法规没有规则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正告或许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伪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可根据需求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处理部门作出确定。
实施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拟定日期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