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怎么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3 05:59浏览量:1110

裁判要旨
在交通事端中,发作前后两次磕碰,形成同一危害成果。交警部门并未出具交通事端承认书,但出具了同一案号的两份相关事端证明,归于存在竞合(累计)因果联系、难以承认职责巨细的特别景象,应作为一次事端处理,先由前后两次磕碰均匀承当职责,再根据两次磕碰阶段中当事人的差错程度承当按份职责。
案情
张惠驾驭卡车在高速公路上,从后方撞上卢传斌驾驭的卡车。5分钟后,赵俊伟驾驭卡车从后方驶来,先后与公路中心护栏以及因事端停于路途中心的上述两车发作磕碰,张惠再次受伤送医抢救无效逝世。后张惠的近亲属周玉秀等将别的两车车主诉诸法院,要求其承当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费用。
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在此次交通事端的前后两次磕碰中,交警部门只出具了[2015]第00023-1号、00023-2号交通事端证明,并未出具交通事端承认书。张惠逝世系两次磕碰一起效果所形成的,两次磕碰相隔近5分钟,且张惠死于现场到医院的途中,故应作为一次事端处理,但应分为两个阶段各自承当相应职责。因无法区别两次磕碰对张惠逝世的参加度,故承认两个阶段即两次磕碰各承当50%的职责。第一阶段,结合两次对卢传斌的问询以及车辆安全技能情况断定成果等根据,卢传斌应承当70%的职责,张惠承当30%的职责。第二阶段,根据对卢传斌、赵俊伟等人的问询以及现场相片等根据,赵俊伟应承当80%的职责,卢传斌、张惠各承当10%的职责。遂断定被告给付原告相应补偿费。
一审断定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断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剖析
1.前后两次磕碰归入一次事端处理
首要,从特定时空上看,同一地址,不同时刻。但间隔时刻并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判别事端次数的首要规范。本案中,前后两次磕碰之间,一向处于一种不清晰、连续的状况,直至第2次磕碰,事端状况才清晰和停止。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5分钟抑或更短的1分钟、30秒,都应视作整个事端的连续期间。
其次,从危害成果而言,无法精确判别前后两次磕碰各自形成的危害成果份额。在原因力竞合且无法详细区别的情况下,人为将其原因力归结于不同事情并进行细化清楚,有悖于法令现实,也难以实务操作。相反,视作一次事端处理,更接近于复原现实的真实性,有利于公平判决、定分止争。
2.交通事端二次磕碰的职责区别方法
从因果联系的视点剖析,交通事端二次磕碰归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而言之,根据数人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联系方式,归于侵权职责法第十二条所指代的竞合(累积)因果联系领域。
首要,竞合侵权行为致人危害难以承认职责巨细应均匀承当职责。侵权职责法第十二条规则,“二人以上别离施行侵权行为形成同一危害,可以承认职责巨细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难以承认职责巨细的,均匀承当补偿职责。”难以承认职责巨细,是指尽管危害原因、危害成果清晰,但当事人的差错程度和原因力份额无法查验。故法令推定各侵权行为人负平等差错及原因力,均匀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交通事端证明“无法切当区别两次磕碰的致死参加度,即其逝世是由两次磕碰一起效果所形成的”,无交通事端承认书。因而,在难以承认两次磕碰中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与原因力份额的情况下,断定两次磕碰各自承当50%的职责。
其次,根据两次磕碰阶段中两边当事人的差错程度承当按份职责。侵权职责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职责。”
第一次磕碰中,卢传斌在变道过程中“车身还没摆正”“行将转正到行车道”,即未依照规则、在安全间隔内进行超车。
第2次磕碰中,赵俊伟在距事发现场两三百米的地址即发现了事端车辆,本应提早减速、及时刹车,但误以为可以幸运躲避,依然以近60公里时速测验经过,终究躲避不及并导致受害人逝世,归于根据自傲的片面过错,应负首要职责。而卢传斌和张惠在第一次磕碰后,均未能及时敞开应急灯或设置警示标志。据此,断定赵俊伟承当80%的职责,卢传斌、张惠各承当10%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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