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谁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5 15:57浏览量:1231
劳务差遣现在已成为了用工的一种新趋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劳务差遣人员。那么这些人假如受了工伤事端,究竟该找用工单位仍是差遣单位?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个关于修建工程劳务差遣人员工伤谁担任及其他一些相关常识的事例,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一家修建公司作业。今年年初,在作业过程中遭受事端,手臂骨折,随后被单位送往医院医治。住院将近一个月,花费近万元,出院后,杨先生找到作业单位,请求工伤,但作业单位却通知他,杨先生底子就不是他们单位的人,而是一家劳务差遣公司的人。杨先生这才理解,他最初签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是他现在地点的这家修建公司,而是一家劳务差遣公司。
后来,杨先生就找到了和他签定劳作合同的那家劳务差遣公司,差遣公司供认杨先生是与他们签的合同,但却说差遣公司没有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端应该由用工单位担任。就这样,杨先生被这两家单位推来推去,至今也不知道该怎么请求工伤,更甭说工伤补偿了。
【法令解读】
依照《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劳务差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
由此能够理解为,劳务差遣实际上触及三方主体,即劳务差遣单位、被差遣劳作者、用工单位。被差遣的劳作者实际上是与劳务差遣单位签定劳作合同的,再由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工与劳务差遣单位存在的是劳作联系,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联系。
因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存在劳作联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交纳工伤保险的职责应是劳务差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杨先生在作业时间,在作业场所内呈现事端遭到损伤,应该能够认定为工伤。如劳务差遣单位依法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杨先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假如劳务差遣单位未依法为其交纳工伤保险,那么,杨先生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差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当,由劳务差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议约好或法令规则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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