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3 15:29浏览量:2908
内容摘要:本文评论了交警部分做出的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否归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依法审理等问题,并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同观念进行了剖析。
主题词:交通事端确认书、详细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路途交通事端确认是否可诉,一直在学术界、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争辩。最高人民法院曾与公安部联合发文,以为这种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 期刊登了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行政诉讼事例,该案经一、二审判定,吊销了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这一事例的发布,创始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安排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先例,使各级人民法院有了参照实行的典范。自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若干解说》)开端实行后,因未清晰将此类行为扫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之外,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道法)实施,该法相同没有设定对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救助途径。笔者经过对这类案子的审理和讨论新道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则,拟就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做些讨论。
一、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路途交通事端确认行为是否可诉,要害取决于对该行为性质的知道,即终究归于技能性剖析定论(技能判定),仍是归于一般含义上的行政法令行为或许说是详细行政行为?由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只需详细行政行为才归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笔者以为,交通事端确认兼具详细行政行为与技能判定的两层特色。
(一)交通事端确认书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它契合详细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底子特征。确认行为性质是否是详细行政行为,首要应当判别行为主体的特色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功能相联系。据此规范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权是否与行政管理功能相联系。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该规则标明,公安机关是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处理交通事端,作出确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能部分进行路途交通事端的确认。根据法令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就获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端的行政法令主体资格。因而,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联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令联系。从这一法令联系的特色来看,公安机关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上处于主导位置,而事端当事人则处于被迫的隶属位置。公安机关如未实行处理交通事端的职责,事端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实行职责。这些特色完全契合了一般详细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由此能够以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刻,针对特定的交通事端,适用法令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该确认只对该交通事端的有关当事人有用,它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二)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是一种技能判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差异。
1、从交通事端确认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道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清晰了交通事端确认的性质和含义。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经过交通事端现场勘测、技能剖析和有关查验、判定定论,剖析查明交通事端的底子实践、成因和当事人职责所出具的法令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作出事端确认是根据交通事端这一特别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作,先发作了交通事端,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才以一个专业部分的视点作出事端确认,意图在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端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发作的危害补偿胶葛,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职责供给根据,是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
2、交通事端确认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力职责,不发作实践的法令作用,而仅仅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对法院而言,交通事端确认书首要起一个实践确认、事端成因剖析作用,是一个专业技能性的剖析成果,这个确认书具有根据的效能,而不是进行补偿的当然根据。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诉讼或许调停中,两边当事人都能够将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自已建议的根据,也能够就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假如交通事端确认书存在差错,法院能够不采信这一根据,然后作出与交通事端确认不共同的民事判定。
3、交通事端确认书不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令规则的或许行政机关决议的法令作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职责遵守,而且有必要活跃实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建立,不管合法与否,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安排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令效能。由于交通事端确认并不发作实践的法令作用,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能够完成的内容和有必要遵守甚至实行的职责;在当事人这以后有或许提起的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胶葛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端确认并不具有法令效能,而仅仅根据的一种方式,在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审判时亦事如此。
4、交通事端确认书不具有实行力。交通事端确认书不具有能够完成的内容和有必要实行的职责,当然也就底子不存在相对人实行或许不实行该职责,行政机关或许其他国家机关强制其实行该职责的问题。
二、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考虑所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在实践状况下,行政相对人对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许性,包含法令上的可诉性和实践上的可诉性。法令上的可诉性是指依照法令规则是否归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法令对此有无清晰扫除或许制止的景象。假如某一行政行为为法令清晰扫除或许制止,该行政行为则不具有法令上的可诉性;实践上的可诉性是指所诉的行政行为是否现已对当事人发作实践的或许终究的法令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可诉性的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力职责发作实践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有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力职责发作必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没有发作或许影响还没有到达对权力职责发作实践影响的程度,那么救助就没有必要。法令上的可诉性和实践上的可诉性是确认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两层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纳法令上的可诉性和实践上的可诉性相结合的方法,来确认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的。关于法令上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不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作了概括性规则,然后确认了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底子边界。一起,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作了必定性的罗列,第十三条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作了清晰的扫除。
能够这样以为,除了清晰扫除的笼统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结局行政行为以外,其他的详细行政行为都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关于实践上的可诉性,《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力职责不发作实践影响的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该解说第十二条还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该行政行为不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尽管表述有所不同,实质上都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力职责发作实践影响作为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规范。现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司法界在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上存在的问题是,只注重法令上的可诉性,而忽视了实践上的可诉性。一般以为,行政诉讼受案规模只限于详细行政行为,只需某一行为是详细行政行为,它就必定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子受理。这种观念没有考虑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现已老练,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是否发作实践影响。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必定导致实践中的紊乱,当面临如交通事端确认等行政行为是否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时,就必定堕入争辩之中。
三、交通事端确认的事例剖析早年面的论说中可得知,法令上的可诉性和实践上的可诉性是确认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两层规范。能够必定的是,交通事端确认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法清晰扫除或许制止的几种状况,具有法令上的可诉性。交通事端确认归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首要妨碍来自于实践上的可诉性。究其原因,是由于交通事端确认的特色所形成的。根据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公安机关经过对现场的勘测、技能剖析和有关查验、判定定论所出具的法令文书。这种职责确认实质上是对交通事端现场处理判定定论能否建立,事端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别。交通事端确认尽管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独自作出的对事端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目标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论,但不是依照新道法规则确认事端当事人的详细的权力职责,即不是对事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归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令联系的详细行政行为,因而,交通事端确认只能是一种技能判定,它与一般含义上的行政行为的首要差异是不直接确认相对人的权力职责,未发作实践的法令作用。新道法将本来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改为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确认当事人民事职责的重要根据,表现了新道法在交通事端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改变,也使交通事端的处理愈加淡化了行政颜色,更多表现出民事侵权职责的特色。
因而,对交通事端确认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要差异对待、详细剖析,既不能将交通事端确认扫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之外,也不能对交通事端确认案子照单全收,法院一概作为行政诉讼案子受理。对交通事端确认事例打开实例剖析至关重要。
从现在的交通事端确认事例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诉讼状况。
(一)诉公安交通管理部分不作为的案子,法院应作为行政诉讼案子受理。交通事端确认是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确认事端职责的职责,与现在现行有用的路途交通管理方式是共同的。《交通事端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则: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经过查询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作用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第四十六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对经过现场勘验、查看现场的交通事端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抄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或许从头查验、判定成果确认后五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假如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接到交通事端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则而清晰回绝作出或许超越规则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端确认,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或许会形成对交通事端职责缺少权威性的确认,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端发作的民事补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查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职责。因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不实行交通事端确认具有实践上的可诉性,当事人能够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责令公安机关实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公安机关应严厉依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端确认。其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应当包含现场勘验、立案、查询取证、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和送达交通事端确认书比及阶段。现场勘验、立案、查询取证、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这几个程序性阶段,均能够经过现场图、现场勘查记载、立案登记表、相关根据表现出来。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程序违法也构成行政违法,是对相对人权力的侵略,应承当行政法职责。假如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端确认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则使相对人权力受到影响,相对人能够以此为由提起吊销之诉。
(三)相对人独自就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内容不服提申述讼,则不宜归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交通事端确认书对相对人的权力职责未发作实践影响,是一种不老练的行政行为。不归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令联系的详细行政行为。在一般状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端确认,然后才有对事端职责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查刑事职责。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确认之间不具有提申述讼一切必要具有的法令上的利害联系。因而,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端确认内容独自提起行政诉讼。假如法院对相对人独自就交通事端确认内容不服提申述讼的归入行政审判,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对立:
1、人民法院对交通事端确认不服行政案子的审理亦要遵从合法性检查准则,即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端确认的职权根据、法令程序、适用法令、实践根据进行检查,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端确认的职权根据、法令程序、适用法令检查,经过对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完全能够把握,可是对交通事端确认行为实践的检查,包含对交通事端现场图、现场勘验记载、当事人的陈说、证人证言、判定、和查验定论等事端实践的检查,以及对路途交通规则的了解和触及人身损伤的判定、事端车辆危害判定的专业性技能判别,属法院判别能力所不及的。如法院对交通事端确认内容审理后作出吊销判定一起责令公安机关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事端确认,但往往时过境迁,交通事端现场无法康复,公安机关从头取证现已不或许,此刻,公安机关在必定期限内不重作违法,在没有获得新根据的状况下重作相同违法,势必会形成胶葛无法处理。
2、对交通事端确认内容不服作为行政案子受理,对当事人处理危害补偿实践问题而言并无多大含义,且给当事人形成讼累。由于行政判定保持被诉的事端确认并发作法令效能后,当事人还应提起民事诉讼,才干终究处理危害补偿实践问题。假如法院判定吊销并责令重作,当事人或许对重作的确认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然后提起民事诉讼,选用这种诉讼形式,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社会作用欠好,难表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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