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寿险中的霸王条款
1、为所欲为调费率。如《xx严重疾病稳妥条款》第七条规则:“稳妥费率调整:本公司保存进步或下降稳妥费率之权力。稳妥费率的调整针对一切被稳妥人或同一投保年纪的一切被稳妥人。本公司进行稳妥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稳妥费率交纳稳妥费。” 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该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
解除合同。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 费率问题是稳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本质改变。对此,投保人不只要知情权,并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则,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私行改变或解除合同,要修正费率有必要征得对方的赞同,稳妥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稳妥人无权做出上述规则,该规则应为无效。
2、理赔扣除合作款。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参与了一稳妥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归纳稳妥”。一起,她也参与了“上海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合作补助”(每年交纳50元,可享受住院补助)。在丁妻因妇科病住院进行手术医治后,稳妥公司理赔时扣除了丁妻从工会得到的合作补助,只对剩下部分的
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应该清晰,投保人与稳妥公司签定稳妥合同和参与工会合作是两个不同的法令关系。投保人从合作补助中获益,不能作为稳妥公司减免自己职责的理由。根据该条款,参与了社会医疗稳妥的被稳妥人,除需交纳相同的稳妥费外,却只能报销剩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稳妥公司经过特约条款的设置减轻了稳妥职责,而并未就适用特约条款的一般受众的保费采纳相应调整,违反了稳妥合同的最大诚信准则。
3、批阅住院时刻限制住院补贴。顾客王先生向一稳妥公司投保《住院xx稳妥》,根据本稳妥,王先生如因病或遇意外损伤住院医治,稳妥公司将给付王先生“每日住院补贴”50元,每稳妥年度最多给付180天。尔后,王先生突发脑部出血住院医治。但稳妥公司仅赞同对王先生请求的每次住院天数“延伸10天”,并被奉告尔后每10天凭医院确诊证明处理一次“持续请求”,但由于医院不愿意每10天开具一次确诊证明,致使王先生请求赔付时,有30天时刻无法请求赔付。被稳妥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师确诊后决议,稳妥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后归于稳妥职责的有必要依法赔付。但在《住院xx稳妥条款》中,这种核实职责却被稳妥公司私行改变为自己的一种权力,即:只要稳妥人赞同,才对被稳妥人超越15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补贴,稳妥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当稳妥职责住院期限的单独决议权。在该《住院xx稳妥条款》及顾客签署的有关文件中,并无每10天要凭医院确诊证明处理一次“持续请求”,不然不予理赔的规则。稳妥公司在合同之外私行添加口头规则,对顾客应不具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