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3 11:45浏览量:254

可吊销婚姻,是指已建立的婚姻关系,因短缺成婚的实在意思,受钳制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成婚自由是其应有之义,因此要求婚姻两边当事人应当具有成婚的实在意思。假如一方当事人因自己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产业等方面遭到加害的要挟发生惊骇,然后作出成婚的意思表明,有违其成婚的实在志愿,因此法令赋予其吊销该婚姻的权力。而且享有吊销权只能是受钳制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是否行使吊销权由吊销权人自行决定。可吊销婚姻在吊销前,现存婚姻具有法令效力,一旦被吊销则自始不发生法令效力。
当事人一方以钳制为由吊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钳制的成心。即钳制行为人有经过钳制行为使被钳制人发生惊骇心理而为意思表明的成心。
(2)须有钳制的行为。即钳制人须有以加害要挟被钳制人的行为,并到达使被钳制人发生惊骇的程度。
(3)钳制须具有违法性。“违法”包含意图不合法和手法不合法。
(4)须被钳制人因惊骇心理而为意思表明与钳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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