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农人团体土地
所有权和农人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损害;(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
2、在
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处、方位、
补偿规范、安顿途径奉告被征地农人;(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须经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承认;(调查成果承认权)
4、经农户请求,国土资源部分应依照有关规定安排听证;(请求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人知情、承认的有关资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资料;(参加报批权)
6、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成果布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人;(批复成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布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顿计划进行布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处理征地补偿挂号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调查成果进一步核准。(调查成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不同定见的或许要求举办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补偿计划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布告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布告,有权回绝处理征地补偿挂号手续;(要求布告权和回绝补偿挂号权)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布告,有权回绝处理征地补偿、安顿手续;(要求布告权和回绝处理补偿、安顿手续权)
12、因未依照依法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和谐请求;有权提出判决请求;(对补偿规范争议权)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回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挠施工;(回绝实行政令权)
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施行,形成土地荒芜的应由同意的政府同意回收,交由原团体经济安排康复播种。(康复播种权)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告发。(告发违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