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作法》及其相关划定,划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是平等之体联系,因实行劳作合同时发作的劳作胶葛,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均可向劳作裁决安排提起劳作裁决,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监狱与罪犯树立的特殊联系是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定和裁决而树立起的监管与被监管、改造与被改造、强制与被强制的不平等联系,这种联系只承受《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配套的规章轨制的调整,不承受《劳作法》及其相关划定的调整和《行政法》及其相关划定的调整。
监狱在安排罪犯参加劳作时,应供给安全的劳作条件并依法供给劳作保护,因劳作致伤残的罪犯,只需不是故意违反划定,均应得到监狱供给的
人身损害补偿。
监狱是国家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以保护安靖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暴力安排,罪犯自被押解关押在监狱强制承受教育改造之日起,与监狱树立起表现国家权力的特殊联系。
《监狱法》划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劳作能力的,必需参加劳作。
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判处除死刑以外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惩罚,依《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划定,被关押在监狱强制承受教育改造的违法公民。
故此,罪犯因劳作致伤残对补偿决议不服,不能提起劳作裁决或许行政复议。
罪犯参加劳作,不是《劳作法》所承认的劳作者,其因参加劳作而致伤残的结果,不受《劳作法》的调整,只能承受《监狱法》及其配套的规章轨制的调整,罪犯不服监狱作出的人身损害补偿决议,可向监狱的上级行政主管部分—监狱管理局请求,监狱管理局认为监狱处理不妥的,可责成监狱改正。这种程序亦不是行政复议,因为按《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作业划定》,罪犯在监狱参加劳作致伤残,不是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