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侵吞雇员稳妥金 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张先生与段女士夫妻二人为雇员王先生投保了意外损伤险,王先生发作交通事端后,张先生和段女士以获益人的身份占有了稳妥理赔金。一无所得的王先生将稳妥业务员马女士诉至法院索要稳妥金,马女士被法院判定需付出王先生稳妥金之后将两位雇主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15万元稳妥金。日前,法院判定二被告一起返还原告稳妥金15万元。
原告马女士诉称:“我是人寿稳妥公司的业务员,被告张先生是北京一运送公司业主,曾托付我为他的雇员王先生上了一份国寿意外损伤999
急救稳妥,并附加意外损伤医疗稳妥,获益人为法定,另保了一份集体人身意外稳妥及附加集体意外损伤医疗稳妥。
“2006年2月,王先生发作交通事端,右腿截肢后于2007年4月17日托付我到稳妥公司代为请求理赔,稳妥理赔款合计15万元。我领到上述15万元后,二被告以稳妥费由其运送组付出为由,向我索要稳妥理赔款,我由于法律知识短缺及对二被告的信赖,于2007年将稳妥理赔款分四次给付了段女士,并出具了收条。但之后二被告回绝将15万元稳妥理赔款交付给王先生。后王先生将我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定返还王先生应得的稳妥费15万元。因二被告的行为,给我形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二被告返还稳妥费15万元。”
二被告辩称:“由于原告向咱们许诺,若给职工上集体稳妥合同,发作意外后,稳妥费就由雇主所得,假如没有原告的许诺,是不会给王先生上此稳妥的,所以不同意返还稳妥费。”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在集体意外损伤医疗稳妥中清晰写明有残疾稳妥金的获益人为被稳妥人自己的记载。雇员王先生在事端中形成截肢,其有权取得稳妥公司依照保单所相应给付的理赔金。原告马女士不该将受托收取的稳妥金交付给被告段女士,二被告更不该将此金钱据为己有。因张先生的运送组为个别企业,归于家庭一起运营,故判定二被告一起返还原告稳妥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