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刻并不长,有些人在签定之后单位也及时续期了,在续期三次之后用人单位不计划持续续期下去。那么,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停止合同?听听
听讼网小编的说法。
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停止合同
能够,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能够行使劳作合同停止权。
可是,由于《劳作合同法》规则,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
关于《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上述条文)的了解,实践中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担任作业的状况,只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停止劳作合同,有必要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条规则在“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之前需具有三个条件,即
(1)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
(3)续订劳作合同的;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作合同的”这个条件,只需到达十年则可直接签定,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作合同的”这个条件,依据法条前后辞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停止后,两边再次决议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作合同的”的,则由于缺少两边一起的“续订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劳作合同停止,即便劳作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则的条件而无法到达意图。
两种不同的了解,成果却大相径庭,从劳作合同法立法主旨看,第一种定见更能维护劳作者的利益,从条文辞意看,第二种定见也有道理。司法实践中一般确定第一种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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