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7 00:34浏览量:1309
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我们都知道正式作业之后会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签定意味着作业的正式开端。那么,在劳作合同中不能约好哪些内容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改变和停止劳作权力和责任协议。劳作合同可由两边洽谈一致缔结,除了法令规则的必备条款外,两边还可洽谈约好其他条款,但以下条款是法令不答应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
1、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条款。制止用人单位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背的由公安部门和劳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当即退还给劳作者自己。
2、制止约好劳作者在未完成劳作定额或承揽使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薪酬标准付出劳作者薪酬。
3、除法定景象外,劳作合同中不得约好由劳作者付出违约金。
《劳作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规则: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训练、保存隐秘、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条款:约好试用期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与缔结劳作合同期限长短相挂钩。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2、训练是指职业训练,包含岗前训练和专业训练。用人单位只能与劳作者约好专项训练进行约好。
3、保存隐秘便是保存企业的商业隐秘。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约好保存企业商业隐秘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作合同中首要经过保存隐秘条款、竞业束缚条款来束缚劳作者保存企业商业隐秘。
4、弥补稳妥是指除法定的社会稳妥以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的为劳作者供给的商业稳妥。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的福利待遇。
6、第二职业是指用人单位是否答应劳作者从事第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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