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具此,假如是经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
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可是,假如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实行协议发作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缔结协议进程中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依据解说(二)的立法原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缔结,立约两边即应当恪守,但合同法规则了假如存在诈骗、钳制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而,假如当事人关于离婚协议缔结后一年内,由于实行发作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
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恳求。
值得留意的是,最高院解说(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两边在处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现已收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洽谈离婚事宜进程中签定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到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收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产业切割的充沛、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中充沛参阅。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撒播下来的风俗,尽管不被法令赞赏,但谁也防止不掉。笔者二OOO年成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当然,那时已盛行万里挑一乃至十万里挑一了。正由于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奉送者乃至奉送者爸爸妈妈的一生汗水,因而,当夫妻两边反目时,奉送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关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说较为抽象,大约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假如两边成婚时刻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假如成婚时刻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定的解说(二),规则的更为详细,清晰有三种状况可以恳求返还:
其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尽管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但未一起日子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说中规则的如此清晰,仍存在法令问题。固然,两边没有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即使现已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依然可以返还,乃至可以说是悉数返还,可是,关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尽管法令争议:
(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一起产业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承受的赠与均为一起产业。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夫妻两边对部分产业的“约好”呢?假如是夫妻一起产业,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假如是对产业的特别“约好”,则只能归于受赠方。笔者以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力,应当确认为夫妻一起产业为宜,理由是,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好产业需选用书面形式。因而,只需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计,就应当归于一起产业。
(2)婚后,一方爸爸妈妈给付另一方礼,是否一起产业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说(二)第二十二条,笔者以为该赠与是对夫妻两边的赠与。
3、哪些产业是夫妻一起产业?
离婚切割的是“夫妻一起产业”,关于什么是“一起产业”,可不是像一般当事人想像的那么简略确认其规模呵。呵呵…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一起产业包括:
(一)薪酬、奖金;应当指出,这儿面的薪酬包括指薪酬总额。依据国家产业局一九九O年榜首号令《关于薪酬总额的组成规则》,薪酬总额包括:
1、计时薪酬;
2、计件薪酬;
3、奖金;
4、补助和补助;
5、加班加点薪酬;
6、特别状况下付出的薪酬。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或许现已清晰可以获得的产业生收益。
(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这儿不包括清晰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方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言,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产业只给于男方一人悉数,则该部分产业不是夫妻一起产业,女方不能享用权益。呵呵,因而,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依据这条法令规则“留一手”哦。赠与也是相同,假如赠与人清晰指明仅仅夫妻一方享用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切割。
(五)其他应当归一起悉数的产业。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罗列式的法令条文天然不能包括万象,总之怕有遗失之处,因而,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践处理案子时自在裁量。但正由于该条有不清晰详细之处,因而,实践中难以掌握。为此,解说(二)清晰了“其他应当归一起悉数”产业的规模:
(1)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留意了,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为一起产业。这一条看似简略,实践十分深澳呵。也便是说,婚前产业,假如用于了出资,获得的收益是一起产业。这不是在重复废话:
首要,什么是出资?汉语大词典说,出资(Investment)出资是指发明新财物的进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是不是“出资”呢?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出资”呢?
一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出资”呢?
……
究竟,以上各种状况都存在“婚姻联系存续”的期间,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简略吧。
其次,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仍是包括本金?这个问题,也不是查查汉语大词典就能找到答案的:)
运用好这一条,关于切割处处理夫妻一方的婚前产业至关重要,呵呵,假如操作得好,“坐收渔利”就会变成实践,究竟,司法解说不能包办悉数,总能给法官和律师以发挥“才调”的地步吧。
(2)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助、住宅公积金。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的住宅补助、公积金好了解,便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获得”怎样了解呢?以什么为规范进行衡量呢?这要依据案子实践状况进行剖析和处理。
(3)夫妻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获得”的问题。
4、对武士在产业切割方面的特别维护。
戎行安稳联系国计民生,因而,不只关于军婚做特别维护,离婚须征得武士赞同,并且在产业切割时,关于武士也有特别的规则。
解说(二)十四条规则: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联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一起产业。一起又规则,“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详细年限为人均寿数七十岁与武士入伍时的实践年纪差额。
由于实践中笔者署理的案子90%都对错军婚案子,(2003年仅署理二起),因而,关于该条的了解在此不胪陈。
5、关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切割怎么处理?
上海是我国唯二的证券交易所地点地,笔者地点的写字楼南侧便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因而,上海人炒股,不只炒得早炒得好,并且十分具有遍及性。所以,在离婚时,简直每一个案子都会遇到股票切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法是,先由两边当事人洽谈价格基准,若洽谈不成,在查清详细数目后,法院确认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切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方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切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必定的难度,需求灵敏掌握。比方,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舞职工好好安心作业,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职工股票,在职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一起产业需求切割,但必定不能按购入价切割,而市值又欠好确认。因而,也可按股份数额切割。债券、基金切割方法也是如此。
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怎么切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处理的问题,并且,在实践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则。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
其一:夫妻两边均是股东的状况。可由两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托付评价后,直接由法院判定;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状况。解说(二)十六条规则:
1)、夫妻两边洽谈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悉数转让给该股东的爱人,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爱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两边就出资额比例和价格等事项洽谈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赞同转让,但乐意以平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产业进行切割。过半数股东不赞同转让,也不乐意以平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赞同转让,该股东的爱人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触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子,消耗时刻和精力较长,法令问题触及相对也较为杂乱,往往法院的判定还要等公司的股东抉择,当事人遇到这种状况时往往难已掌握,因而,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当地,也是婚姻律师可以挣到钱的当地。
7、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怎么切割?
应该说,解说(二)第十七条规则的根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根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则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则,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而,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财物,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8、夫妻一方名义出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怎么切割?
由于不触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略。解说(二)十八条规则:
1)假如一方要企业的运营权,要对企业财物进行评价,后,获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两边假如都要企业运营权,由两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两边均不肯运营企业的,一般间断离婚案子的审理,告之两边清算刊出该企业,假如尚有产业,按一起共有切割。
9、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解说(二)十九条已清晰,不管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一起产业处理。
10、对房子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上海近两年房价上涨结棍,离婚时必定不乐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切割。假如:
1)两边均要房,法院安排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两边洽谈,洽谈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子作价评价。
3)两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一起请求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11、离婚时,没有获得
房产证,或没有获得彻底产权怎么处理?
假如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请求间断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
使用权归属,然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申述要法院处理。
解说(二)这样的规则,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产业归属,更不能加以切割。
12、爸爸妈妈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怎么确认?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具有一套归于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希望。为了使儿女希望变成实践,一起尽到爸爸妈妈的爱心,“爸爸妈妈出资付首付、独女赚钱还房贷”的现象在沪十分遍及。关于该出资,解说(二)规则:
1)成婚登记前,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的出资应确认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成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
留意:以上两种状况,若相关当事人还有约好,从其约好。
13、婚前债款必定不是夫妻一起债款吗?
一般来说,婚前债款由婚前假贷一方归还。可是,假如债权人可以证明借债人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日子在外。因而,婚前债款必定由假贷人归还的观念是不对的。
14、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必承当还账职责吗?
答案是否定的。依据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但另一方可以证明该债款为一方个人债款的状况在外。笔者曾有一个事例,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男方一个人告贷用于购房出资,在离婚时,女方建议该告贷应由男方一个人还,并否定该告贷建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因债款女方否定债款建立,又不能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案子,故关于债款法院未做处理,告之男方可让债权人另案申述。若另案申述,女方是应该承当还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