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作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则:“劳作者违背本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
补偿职责。”可见,追查劳作者违背劳作合同的补偿职责,有必要一起具有有因果联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劳作者有违背法定条件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事项的行为;二是劳作者的上述行为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那么,在实践中怎么把握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哪些属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事项,劳作者对用人单位形成的经济丢失又怎么界定与追查,如此等等,本文就结合劳作法的施行状况作一打听剖析。
一、关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
劳作合同的免除是指劳作合同缔结后,没有悉数实行曾经,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作合同一方或两边当事人提早消除劳作联系的法令行为。免除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享有一项权力,但有必要依法行使,不然将应承当补偿职责。依据《劳作法》规则,劳作者单方可免除劳作合同有两种状况:
(一)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详细规则的条件是:(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束缚人身自由的手法逼迫劳作的;(3)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
这一规则实践意图是维护劳作者在劳作联系中的弱者位置,表现劳作者自主择业的权力,所以,未建立免除劳作合同的附加条件或妨碍。劳作者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凡呈现上述景象之一,便可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无须承当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职责。
(二)提早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劳作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后而免除劳作合同,是否契合免除劳作合同的法定条件?假如是,那么依据《劳作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则,劳作者将不应承当违背劳作合同的补偿职责。对此,现行相关方针解说不尽一致。
第一种解说:《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既是免除劳作合同的程序,也是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赞同。超越三十日,劳作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处理免除劳作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处理。
第二种解说:《劳作部关于企业职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中指出:未经当事人两边协商一致或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工作任务没有完结,任何一方免除劳作合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依照《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下称《补偿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种解说: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者按《劳作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应视为违背两边约好的合同期限。
明显,第一种解说将《劳作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作为劳作者提早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可是,从后二种解说来看,劳作者提早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不只要契合《劳作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并且要受劳作合同详细约好内容的束缚,不然,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时,应承当补偿职责。
笔者以为,在实践中应依据后二种解说来把握劳作者提早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理由为:
1、从《劳作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内容来看,“应当提早三十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仅是对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期限和应采纳的方式所作的标准,而不是“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这种充分条件的表述。
2、依据《劳作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束缚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的责任。”劳作者提早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应当受劳作合同中约好的期限、工作任务、保密事项等诸条款的束缚,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假如劳作者为了“换岗”,无视
合同条款的约好,递上书面告诉,待满三十日道声再会,必将会给原所在单位带来人才资源和财富的“丢失”,也不利于人才的合法有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