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7 16:23浏览量:2189
在房子拆迁的时分,很多人都会遇到强制拆迁的情况,拆迁户以为拆迁方强制拆迁是违法的行为,其实拆迁方强制拆迁并不是违法的,且有可能是合法的。法令上也关于强制拆迁法定程序有必定的清楚跟了解。跟着听讼网小编一起来谈论下。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为依法正确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决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议)案子,保护公共利益,保证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征收补偿决议案子,由房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统辖,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地实践情况决议统辖法院。
第二条请求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除供给《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的强制履行请求书及附具资料外,还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征收补偿决议及相关根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议送达凭据、催告情况及房子被征收人、直接好坏关系人的定见;
(三)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资料;
(四)请求强制履行的房子情况;
(五)被履行人的名字或许称号、住址及与强制履行相关的产业情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强制履行请求书应当由请求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请求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履行的请求应当自被履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以为强制履行的请求契合方法要件且资料完全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告诉请求机关;不契合方法要件或许资料不全的应当期限补正,并在终究补正的资料供给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契合方法要件或许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资料的,裁决不予受理。
请求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履行的裁决;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检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
假如拆迁方强制拆迁的行为是契合法定的程序,拆迁户是很难经过相应的方法来维权,但假如对方的强制拆迁行为不合法,必定要去追查法令责任。关于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想要经过法令完美处理能够就此问题咨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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