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导致生子,男方拒付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1 10:50浏览量:2287
未婚同居即男女两边以非夫妻名义揭露或秘密地共同日子的一种两性联系,现在该种联系在我国不受法令保护,关于同居两边都没有爱人的同居行为,现行法令不做干与,一方或两边都有爱人的同居行为归于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还会构成重婚罪,遭到法令的制裁。
法令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未婚同居,非婚生子;现在,被人扔掉妻子;她想告他?能不能告他交纳孩子抚育费?还有,精神损失费和芳华补偿费?现在,这个男的“死不认账”拒不供认孩子是他(亲生骨肉)。而且,回绝付出孩子(抚育费)怎么办?要不要进行亲子判定?
听讼网律师答复:
1、能够申述要求一次性付出抚育费或许按月按年付出。
2、芳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没法令上的依据。
3、假如你提供给法院的依据孩子的“出生证”上写明父亲是他,他不供认,他要举证证明,请求亲子判定是由他请求。
相关法令知识: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关于孩子的抚育权问题,一般来说,孩子在两岁曾经,应为母亲抚育。《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
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关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日子发作争议的,应考虑子女自己的定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则:“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许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当爸爸妈妈不实行应当承当的抚育责任时,需求抚育的子女,有权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能够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停。假如爸爸妈妈仍不承当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子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首要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先行裁决,裁决责任人先行付出抚育费,以保证未成年和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的日子。责任人拒不实行付出抚育费的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能够采纳强制执行的办法,比如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拘留其应当付出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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