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4 21:26浏览量:847

山东工伤保险法令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员工均有依照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付出费用。详细实施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依照国家规则拟定。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担任全省工伤保险作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以下简称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各级财务、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造、工商、安全出产监督办理、工会等有关部分和安排依照各自职责,帮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相关作业。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逐渐实施省级统筹。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筹措,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改建工作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初度缴费费率,按职业基准费率承认。 统筹区域经办安排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付出以及工伤发作率等状况,在所属职业相应费率层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 对难以依照员工工资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修建、餐饮、商贸等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会同省住宅城乡建造、工商行政办理等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则拟定习惯职业特色的参保缴费方法。
第九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区域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份额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运用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提出请求,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赞同,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储备金一经运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垫支。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经承认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膳食补助费; (四)经赞同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装备辅佐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七)停止或许免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逝世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判定费; (十)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 (十一)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防备费用提取份额、运用和办理的详细实施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办理等部分依照国家规则拟定。 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膳食补助费规范和异地就医、装备辅佐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拟定。
第十一条 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依照国家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医治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三)停止或许免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要依照《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则时限向统筹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其间,用人单位因交通事端、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损伤及受其他不可抗力要素影响不能在规则时限内提出请求的,经统筹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时刻不得超越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的契合《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第十三条 员工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请求人应提交公安交通办理部分或其他相关部分出具的事端职责确定证明。
第十四条 统筹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应自收到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其间,不予受理决议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现实根据并奉告请求人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刻、方法。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对受理的现实清楚、权力义务清晰的工伤确定请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 作出工伤确定决议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论为根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没有作出定论期间,作出工伤确定决议的时限间断。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按《法令》规则树立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并树立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办事安排,由专人担任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日常作业和劳动能力判定安排办理作业。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当以下使命:
(一)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
(二)罢工留薪期限承认;
(三)辅佐用具装备承认;
(四)旧伤复发承认;
(五)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判定;
(六)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动能力判定;
(七)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损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动能力判定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准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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