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产妇死亡医院如何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0 06:54浏览量:2368
产妇逝世医院怎么补偿
法院以为,余某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承当首要职责。因被告在医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应交还患者余某和小桑住院医治期间发作的医疗费。余某住院医治期间的误工费,桑先生陪护余某及小桑住院期间误工费,桑先生、余某爸爸妈妈往复医院的交通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逝世补偿金、丧葬费、余某和小桑住院膳食补助费、病历复印费、卫生用品及营养品费用、精力丢失费等应由被告予以补偿。补偿的详细数额,由法院确认。
【医疗事故案子】
西城法院审结一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子,判定被告某医院给付原告小桑医疗、误工、丧葬等各项丢失125万余元。
2003年10月17日,余某在被告某医院处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尔后一向由被告担任孕期的围产查看。2004年6月24日至28日,被告5次为余某打针催产素。6月27日9时,被告为余某施行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在长达近15个小时后,余某才于当晚23时许在产钳协助下临产出一女婴,即原告小桑。患者余某被转至一般病房后不久忽然呈现不适,心肺忽然中止并丢失认识。在被告为深度昏倒的患者施行子宫全切除术后,患者于9月18日逝世。原告小桑脱离母体时即有窒息、头部中度异形、颅内出血等症状,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救治,现在仍在持续医治调查中。
原告以为,被告在明知患者所怀的是极端宝贵的试管婴儿,且血小板严峻低下不适宜正常临产的情况下,回绝施行剖宫产临产,已严峻违背医学惯例。患者产生前和出产过程中,被告未尽合理的留意责任和全面、及时的奉告责任。患者昏倒后,被告急救办法不力,监护办法不妥。被告存在严峻的医疗差错,是导致患者逝世以及原告小桑出世反常的直接原因,给患者余某和小桑形成严峻的人身危害,给原告形成巨大的经济丢失和无法弥补的精力损伤。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医疗费等各项丢失1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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