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令实务的朋友都知道,到目前为止,法令、法规和相关司法解说没有对精力危害抚慰金的
补偿金额做出明确规则,导致补偿权力人在交通
事故诉讼中适当困惑:可否建议精力危害抚慰金?建议多少精力危害抚慰金?建议精力危害抚慰金的依据是什么?精力危害抚慰金能否被法院采信?......因为盲目申述或申述金额较高,导致补偿权力人建议的精力危害抚慰金被法院驳回或确定很低。
笔者以为,建议精力危害抚慰金应依据详细情况详细对待,既不能“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又不能无视精力危害补偿,抛弃诉权。依据现有司法解说之精力,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许逝世的,补偿权力人建议精力危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定;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尚不行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撑精力危害抚慰金。
可是,假如补偿权力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妈妈等特殊人群的,即便补偿权力人所受损伤尚不构成残疾,依据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定精力危害抚慰金;可是,不会超越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逝世的精力危害抚慰金。
关于交通事故形成的财产损失,能否建议精力危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没有有支撑精力危害抚慰金之判例。可是,笔者以为,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补偿权力人就不能建议精力危害抚慰金。假如补偿权力人有充沛的依据证明,因交通事故形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留念含义,则彻底有理由要求法院支撑其精力危害抚慰金。
据笔者所知,北京地区的法院对精力危害抚慰金的确定一般是依据伤残等级来承认补偿金额:十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10%,一般在5000--10000元;九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20%,一般在10000--20000元;八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30%,一般在20000--30000元;七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40%,一般在30000--40000元;六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50%,一般在40000--50000元;五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60%,一般在50000--60000元;四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70%,一般在60000--70000元;三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80%,一般在70000--80000元;二级伤残的补偿指数为90%,一般在80000--90000元,一级伤残(即植物人)的补偿指数为100%,其补偿金额与交通事故致人逝世的补偿金额根本共同,一般不超越100000元。
当然,这仅仅不成文的规则,不能混为一谈。
《精力危害补偿解说》仅对精力危害抚慰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则,并没有拟定不同等级的残疾和逝世的精力危害抚慰金的补偿金额、补偿起伏。在司法实践中,既给主审法官必定的自在裁量权,一起,也简单繁殖“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弊端,给补偿权力人形成了较大的心思落差,乃至不断上诉、申述、上访,形成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违纪现象。相同的交通事故,相同的伤残等级,因不同的审理法院(如市区法院、市郊法院和远市郊法院)、不同的受害人员(如一般公民、演艺明星和政府高官),其精力危害抚慰金也会存在着较大、乃至巨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