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类纠纷: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09:04浏览量:1356
张某驾驭拉土车从某市*区*街上行进,将骑自行车的刘某撞倒,下车后与刘某洽谈,补偿给刘某500元,张某持续把土拉到施工场所,又从原路回来持续去拉土,看见路旁边刘某还在事发现场,就再次下车观察刘某伤势,拨打120急救电话,刘某最终因求治不及时淤血过多休克逝世。
观念一、张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判处刑罚。
观念二、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应在3年以下。
律师观念: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念,要构成逃逸,有必要是肇事者明知将别人撞伤,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成心逃离事发现场。本案张某在跟刘某洽谈补偿事宜后才脱离事发现场,而且客观上是去作业(拉土),而不是躲避法令追查;一起在回来路中看见刘某还未脱离事故现场,就下车问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其行为都是在积极地救助刘某,所以本案不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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