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1 11:56浏览量:1804
劳作合同停止的时刻规范。劳作部《关于施行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第四条的规则:“劳作合同的停止时刻,应当以劳作合同期限最终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老员工当你在劳作合同停止的最终一天收到退工单时,不管这一天的哪个时刻点都是有用的。
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
一是依照《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三十七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劳作合同期满的;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的; 用人单位破产、闭幕或许被吊销的;劳作者退休、退职、逝世的。劳作合同当事人实践已不实行劳作合同满三个月的,劳作合同能够停止。劳作者患职业病、因工挂彩,被确以为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用人单位依照规则付出伤残作业补助金的,劳作合同能够停止。”
二是两边约好的停止条件呈现,如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能够将一方提早若干时刻告诉对方作为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提早告诉的时刻由两边洽谈确认。老员工,当你的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停止是一种天然停止,用人单位不用提早30天告诉你,也不用向你阐明理由,你也不能够强行要用人单位阐明理由,只需契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员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停止合同。
劳作合同不得停止的景象。一是依据《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38条规则,“劳作者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被确以为彻底或许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停止劳作合同,但经劳作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而且用人单位依照规则付出伤残作业补助金的,劳作合同也能够停止。”这条规则与曾经的《上海市劳作合同规则》不同,《上海市劳作合同规则》着重老员工彻底或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不得停止劳作合同。《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着重用人单位和老员工的契约自在,只需两边洽谈一致就能够停止,但有必要付出伤残作业补助金;二是《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三十九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起不属于本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则的,劳作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景象消失:患病或许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依该条规则老员工要知道不得停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停止的条件消除,如孕妈妈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三是凡2002年5月1日前签定劳作合同的老员工在本单位作业满1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不得停止劳作合同;四是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如老员工有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严峻渎职的行为包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作教养等。“不得停止”
不同性质的企业停止劳作合同的条件是不同的。要害点是2002年5月1日这个日期边界。这一日期前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签定劳作合同的老员工若工伤被鉴定为伤残5-6级即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经两边洽谈一致的,能够停止劳作合同,如7-10级伤残,不用两边洽谈一致即可停止劳作合同。2002年5月1日后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签定劳作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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