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8 14:17浏览量:22

1.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答应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其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答应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
2.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亏本。企业交税年度发作的亏本,准予向今后年度结转,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越5年。
3.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许交易价格减除财物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款清偿损益等核算后的余额。出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下财物,应当确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许低于出资本钱的部分,应当确以为出资财物转让所得或许丢失。
4.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应遵从以下准则:
一是权责发作制准则。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是税法优先准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则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则核算。
5.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的详细规模、规范和财物的税务处理的详细方法,税法授权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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