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自书遗嘱需要公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6 21:29浏览量:2136
自书遗言的有用条件,自书遗言需求公证吗?
自书遗言不管公平与否都具有法令效能,立遗言人能够依据自己的需求决议是否公证。
自书遗言归于遗言中的特别方式,《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1、须由遗言人亲笔书写遗言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言人亲身用笔书写遗言全文;
3、有必要注下一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言并不需求见证人。可是,打印出遗言仅仅签名,注下一年、月、日,其 效能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有相反依据证明该打印的遗言并非自己真是意思表明,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言。
因而,自书遗言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言有用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言人有必要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言才有用。
2、嘱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受钳制诈骗所立遗言以及被篡改、假造的遗言无效。
3、遗言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不得危害国家,团体的利益。
4、遗言应为缺少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不得处置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
关于自书遗言是否需求公证。依据《继承法》的规则,遗言分为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它们都具有法令效能。
可是公证遗言的法令效能最高,由于依据法令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也就是说,假如一起存在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等,内容相冲突,应以公证遗言为准。
因而,自书遗言不管公平与否都具有法令效能,立遗言人能够依据自己的需求决议是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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