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2 15:32浏览量:2105
依据劳动者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确定存在一些误解,听讼网在这儿为我们具体叙述上下班途中工伤确定条件,欢迎阅览。
上下班途中工伤确定
和原规则相比较,新规则显着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确定的规模。依据原规则,“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和必经路途上,发作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的路途交通机动车事端的”,才干确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首要,新规则不再着重“规则时刻”和“必经路途”。跟着工时准则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刻和路途的挑选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则不再着重“规则时刻”和“必经路途”,但“上下班途中”自身就意味着时刻和路途上的约束。
其次,新规则不再着重“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交通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非有必要职责。原规则从业人员承当悉数职责或首要职责的,不能确定为工伤。新规则依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职责约束。即便从业人员发作自己职责或许自己首要职责的机动车事端,并不影响其工伤的确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用。
可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则:“从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一)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办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许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驭、醉酒、成心卧轨撞车等形成事端损伤的,则不能确定为工伤。
第三,新规则不再着重“路途交通”。这儿的“路途”,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意义。它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新规则取消了以上约束,也可防止一些争议。
可是,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新规则显着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确定的规模,可是依然保留了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即有必要是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假如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是遭到非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或许是自己不小心跌倒受伤的,那就不能确定为工伤。
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又该怎么界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许牵引,上路途行进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许畜力驱动,上路途行进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契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则,现在简便摩托车等归于机动车办理的规模,助动车等则归于非机动车办理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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