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0 19:24浏览量:1420
发布部分:台湾发布文号: 台财保字第0920752069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20752069号令批改发布称号及全文46条;并自发布日实施(原称号:稳妥署理人经纪人评判人处理规矩)
第1条 本规矩依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矩拟订之。
第2条 本规矩所称稳妥署理人(以下简称署理人),指稳妥法第八条规矩之稳妥署理人。
第3条 署理人非依本规矩获得执业证书,不得履行事务。
第4条 署理人分财产稳妥署理人及人身稳妥署理人。
署理人依其署理稳妥业家数分为专属署理人及一般署理人;专属署理人以署理特定一家稳妥业为限,一般署理人得署理二家以上之稳妥业。
第5条 署理人应具有下列资历之一:
一、经专门作业及技术人员稳妥署理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行之署理人资历检验合格者。
三、曾拥有署理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有前项第三款资历者,以履行同类事务为限。
第6条 兼有署理人、稳妥经纪人或评判人资历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7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署理人执业证书,或充当署理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没有吊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停止后曾犯内争、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认或现在通缉中者。三、曾犯侵吞、诈欺、背约、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认,履行结束、缓刑期满或赦宥后没有逾三年者。
四、违背稳妥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处理外汇法令或其它金融处理法令,受刑之宣告确认,履行结束、缓刑期满或赦宥后没有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没有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完结没有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严重损失债信情事没有了断或了断后没有逾三年者。
八、曾违背稳妥法或公正交易法被调换,或受罚锾处置没有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触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现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矩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稳妥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登录为稳妥事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吊销没有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令有约束规矩者。
第8条 具有本规矩所定署理人资历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安排之雇用于获得执业证书后履行事务。
以公司安排请求运营署理人事务者,应聘有具有本规矩所定署理人资历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作业,向主管机关处理答应挂号,其人数并应视事务规划,由公司作恰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并得视状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依前项规矩处理挂号后,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处理设立挂号。
每一签署人不得一起为二家以上公司担任签署作业。
第9条 以个人名义履行署理人事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处理答应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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