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的女人劳作者在应聘时,为了进步入职成功率,会隐秘已婚状况。公司是否能够以“隐婚”为由免除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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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隐婚”为由免除劳作合同
法令解读:
公司是无权这样做的。
榜首,《妇女权益保证法》第23条规则,各单位在选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许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选用妇女或许进步对妇女的选用规范。该公司在招聘女职员时,没有岗位的特别性,却要求入职的女人为未婚,这对已婚的女人是不平等的,归于性别轻视,可见招聘所设定的“女人未婚”这一条件是违反法令规则的,应当归于无效条款。
第二,《妇女权益保证法》第27条规则,任何单位不得因成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景象,
解雇女职工,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42条也规则,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按相关条款免除劳作合同。国务院拟定的《女职工劳作保护特别规则》也有相同的规则。因而,公司不能由于朱小姐怀孕而单独面免除劳作合同。
事例简介:
2014年2月,朱小姐到某公司应聘职位,考虑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人为未婚,故在填写求职表时挑选了“未婚”一栏。当招聘人员问及其
婚姻状况时,朱小姐相同宣称自己未婚。之后,该公司与朱小姐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作合同,入职三个月后,朱小姐却怀孕了,公司得知此过后,决议与朱小姐免除劳作合同。
公司以为,朱小姐成心隐秘
婚姻状况的行为归于诈骗行为,依据《劳作合同法》第26条的规则,以诈骗等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除此之外,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规则,职工在入职时应当照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隐秘自己的实在信息,不然公司有权免除劳作合同。根据这两点,公司以为有权免除与朱小姐的劳作合同。
最终,要提示用人单位留意的是,对性别有特别要求的岗位,一般是有法令、法规明确规则的,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恣意决议的,私行对性别进行约束,很有可能会触及工作轻视;此外,应聘人员根据某些特别的原因隐秘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法令上的诈骗行为,因而,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此单独面免除劳作合同。相同的,了解一些女人劳作者为了进步自己的入职或换岗的成功率,而在职场中采纳隐婚的行为,可是假如由于自己的隐秘行为给单位形成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也是能够行使劳作合同免除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