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3 00:15浏览量:224

事例一、补缴养老保险
恳求人王某是被恳求人绍兴县某幼儿园的合同制员工,任职保育员,两边于2007年8月17日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作和同,在劳作合同的有用期内,被恳求人为恳求人交纳了商业保险,但并未依法为恳求人处理养老保险手续。恳求人在任职期间。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常常迟到、早退,且每月都超越3次。因而,被恳求人依据劳作合同及本单位《考勤制度》中的“迟到、早退每月超越3次以上,经教育、提示无改善,园方能够免除其合约”的规则,以恳求人违纪为由,免除了恳求人的劳作合同。对此,恳求人不服。遂向绍兴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责令被恳求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则补缴养老保险。
裁定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以为:恳求人在任职期间常常迟到早退,实属违纪行为,被恳求人在经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与其免除劳作合同,并无不当,但被恳求人未按规则为恳求人处理养老保险,致使恳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故恳求人恳求裁令被恳求人补缴养老保险的恳求合理,应予以支撑。据此,裁定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裁令被恳求人为恳求人补缴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依据《劳作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用人单位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责任。本案的被恳求人没有依法为恳求人交纳养老保险金,侵犯了恳求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恳求人要求裁令被恳求人补缴养老保险金的恳求合理,确应予以支撑。故裁定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定决定是正确的。
事例二、双倍薪酬
恳求人李某于2007年4月进入被恳求人某拉毛厂作业。恳求人称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而被恳求人某拉毛厂建议其已与被恳求人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但由于意外,劳作合同文本丢失。被恳求人提交了电脑备忘录等依据证明其建议,但恳求人对此不予承认。2008年5月8日,恳求人收到被恳求人宣布的免除劳作合同通知书,两边劳作联系免除。恳求人提出劳作裁定恳求,要求被恳求人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绍兴县劳作裁定委员会以为,被恳求人称两边已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但未能提交书面劳作合同作为依据,只能供给电脑备忘录为证,但该备忘录没有恳求人李某的签名,恳求人对此也不予承认,故劳作裁定委员会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判决被恳求人某拉毛厂付出恳求人李某双倍薪酬。
法律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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