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1 09:59浏览量:2481

(1)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则:“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经过,决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管理触及大众的日常日子以及城市的正常次序,因而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人、辅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作出了清晰规则,要求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推举有必要契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存案等。
(3)在缔结物业服务合一起,应清晰不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进程中所发作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获得必定的酬金或赢利,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整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行能在挑选物业管理服务以及挑选物业管理企业方面构成共同的观点,其间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行能回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管理企业。因而,只需经过法定的大都投票权数,一切业主都有必要承当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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