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4 13:59浏览量:1994
发布部分:湖北省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33号(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赞同  依据1999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改  依据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赞同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武汉市外商出资企业处理法令>的决议批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开展,标准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协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本市依法维护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外商出资企业的全部活动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在本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应契合国家有关外商出资方向的规则,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开展。鼓舞和扶持建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制止建立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又无处理办法、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以及国家明令制止建立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外商出资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法令的施行。市外商出资行政主管部分统筹规划、和谐处理全市外商出资作业,处理外商出资企业的建立、改变、停止有关批阅事项,依责任承认和查核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监督外商出资企业履行为赞同的合同、规章,为外商出资企业供给服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区人民政府对外商出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和供给服务。    第六条本市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与服务实施联合工作准则,进步办事效率。 第二章  企业的建立、改变和停止    第七条在本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属本市批阅权限以内的项目,按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分级批阅权限,由市、区外商出资行政主管部分处理批阅手续;需报国家、省有关部分批阅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则处理。    第八条在本市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应向外商出资行政主管部分请求立项。请求建立外资企业的,由外国出资者或其托付的代理人请求;请求建立合资、协作企业的,由中方出资者请求。请求立项的文件、材料包含:项目建议书(请求表)、开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其间建立合资、协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协作两边签署的协议书,有主管部分或公司股东会的,所呈报文件还应经其主管部分或公司股东会检查赞同。外商出资行政主管部分接到立项请求及完备的文件、材料后,应于7日内决议是否立项,并告诉请求者。    第九条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请求者,在接到外商出资行政主管部分的立项告诉后,应向外商出资行政主管部分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一)请求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批阅文件;(四)合资、协作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规章、外资企业的规章;(五)企业董事会或联合处理机构的人选名单、各方派遣书及派遣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六)外商出资企业名称核准告诉书;(七)确认外商出资企业法定地址的有关租借协议及房地产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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