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4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0 20:54浏览量:177

[案情] 郑某是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员,2000年3月该大酒店客房服务岗位经青岛市劳作保证局批阅为实施不守时作业制的岗位。2001年1月郑某开端值夜班,作业时间自下午6:00至第二天早上6:00,作业了三个月今后,郑某以为其每天作业12小时,酒店应按有关规则付出加班薪酬,经与酒店洽谈未果,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请求,要求酒店付出加班薪酬。
[处理] 劳作裁定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及两边当事人举证,以为郑某从事客房服务岗位系经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同意的实施不守时作业制的岗位,依据劳作部《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对实施不守时作业制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不付出加班薪酬,因而驳回了郑某的裁定请求。
[提示] 跟着近几年来劳作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进步,因加班加点发生的争议在劳作报酬争议中占有20%以上的比重,审理过程中咱们发现适当一部分的用人单位工时准则紊乱,劳作者加班加点现象严峻。本案中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工种系经劳作行政部门同意的实施不守时作业制的工种,依据劳作部《关于企业实施不守时作业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批阅方法》第四条规则,企业中的高档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库房的部分装卸人员等能够实施不守时作业制,但要报相应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对未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同意的,有关人员可向劳作监察部门投诉,由劳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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