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1 12:12浏览量:1005
国家的土地是正常出售的,但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构成了违法。那么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行为人收受别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又会牵连冒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
(二)行为人出于牟利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包含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不是构本钱罪,对之应以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科罪。
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情节严峻的行为。出让,是指不以投机为意图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运用权。所谓土地运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最贱价确认方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规则,如越权批阅出让或许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贱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运用权最贱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最贱价确认方法》就明确规则,协议出让最贱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协议出让最贱价应当依据商业、住所、工业等不同土地用处和土地等级的基准地价的必定份额确认,详细适用份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详细适用份额,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
基准地价按《乡镇土地评价规程》确认。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贱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撑或许要点扶持开展的工业及国家鼓舞建造的项目用地,能够按职业或项目分类确认不同的协议出让最贱价。确认协议出让最贱价应当归纳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根本要素。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贱价。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行为有必要情节严峻才干构本钱罪。虽有不合法贱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归于严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峻,主要是指屡次施行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很多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形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峻徇私而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因其行为形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罪指受别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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