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3 03:37浏览量:411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荣光,男,1963年10月19日出世,汉族,水利局规划处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32—66号。
托付代理人张文福,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世冰,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沈阳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魏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王丽花,女,1966年4月20日出世,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一街242—131号。
上诉人肖荣光因房子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与评议,于2003年6月13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肖荣光的托付代理人张文福、刘世冰,被上诉人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王丽花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肖荣光原居住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30—20号区域。该区域于2000年8月经有关部门赞同,由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拆迁,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托付原沈阳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实德公司)详细施行,建造住所。2000年8月2日实德公司向包含上诉人在内的拆迁户发出告诉,奉告如动迁户想一次性参与房改,可自愿请求,该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一次性优惠处理,房子产权归动迁户。该告诉一起规则请求的有用时刻为2000年8月2日至2000年9月2日。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荣光签署了请求书,赞同按每平方米520元将原建筑面积参与房改。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荣光与实德公司及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子拆迁办公室签定房子拆迁协议,协议确认被拆迁房子居住面积为16.35平方米,常住人口为三口人。实德公司确认给上诉人原地安顿房子套型二类,安顿房子在2002年2月1日前实现,实德公司将给付上诉人搬迁补助费及暂时安顿补助费合计2,100元。实德公司实践给付了上诉人肖荣光15个月的补助费。现上诉人肖荣光已进住铁西区南十西路32—1号,建筑面积为68.74平方米房子。并向实德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交纳了购房款及煤气集资款,取得了房子所有权证,后上诉人诉至法院,要务实德公司返还多收的购房款2,962.08元及付出拆迁补助费300元,并承当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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