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是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5 16:31浏览量:2276
劳务差遣合同的主体包含劳务差遣单位和被差遣劳作者,其间,建立劳务差遣单位有必要满意法定要求。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建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依据这一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是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则建立的公司,包含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归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
建立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建立条件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别离挂号为有限职责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不契合规则的建立条件的,不得挂号为有限职责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则,并依法挂号。公司能够修正公司章程,改动经营范围,可是应当处理改变挂号。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