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4 20:47浏览量:1010
用人单位是有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职责的,两边当事人签定劳作合同的,是应当各自持有一份的,职工也是享有持有劳作合同的权力的,这是一种书面依据。那么,劳作合同不给职工怎么办?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公司劳作合同不给职工怎么办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六条:“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和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供给的劳作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或许用人单位未将劳作合同文本交给劳作者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构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哪些条款
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
《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则是在《劳作法》规则的基础上添加了详细项目而构成的。
《劳作法》所规则的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包含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劳作报酬、劳作纪律、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七项。《劳作合同法》现在的规则是九项,两相比照,能够发现,添加的项目有: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证件号码,作业地址、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作业损害防护、社会保险;减少了劳作纪律、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和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三项。能够说,《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更为详细、愈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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