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6 05:43浏览量:2944
案情:
武某系某外贸公司业务员,2009年1月9日,武某驾驭小车外出会晤客户,回来公司途中发作交通事端,武某受伤,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武某醉酒驾驭,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这以后,武某要公司为其处理工伤确定请求,但公司人事部司理经咨询公司法令顾问后奉告武某,因其醉酒驾驭不能确定为工伤,所以公司不予请求工伤确定。武某遂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确定请求。随后,劳动部门作出了不予确定为工伤的定论。
法令依据: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三)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契合本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但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许吸毒的;
(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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