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什么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4 15:29浏览量:2413
劳作者违约离任,劳作者是否应当补偿单位丢失?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当时,跟着用工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劳作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权越来越充沛。应当说,劳作者的纷繁“换岗”,是习惯市场经济的需求的,可是,这种择业自在应该以尊重和不违背劳作合同为条件。
《劳作法》第102条规则:“劳作者违背本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合同或许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依据劳作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第4条规则,劳作者违背规则或劳作合同的约好免除劳作合同应补偿用人单位下列丢失:
(1)用人单位接收选用其所付出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训练费用,两边还有约好的按约好处理。
因为用人单位对劳作者进行职业训练系履行法定职责,加之劳作者经训练后经过劳作已为单位发明了必定价值,因而,训练费用的补偿应当依据训练费的总额及劳作合同期限和劳作者为用人单位实践服务的时刻来合理确认数额。
(3)对出产、运营和作业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丢失。
(4)劳作合同约好的其他补偿费用。
此外,依据劳作部的有关规则,假如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除该劳作者承当补偿职责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其连带补偿的比例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的经济丢失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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