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稳妥人理赔的过程中,关于一些尽管现已确认归于稳妥职责范围内的理赔恳求,因为与索赔申请人不能达到
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数额的协议,或许稳妥事端杂乱、丢失较大等原因,有时会呈现稳妥人对其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数额难以确认的状况,这样往往会影响到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及时实行。关于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来说,常常使他们在遭受了丢失之后,又面对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的状况,给恢复生产和组织日子带来许多困难,这个问题不处理就会使一部分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因而,为了维护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遭受了丢失或许危害之后能够及时取得必定的补偿,本条规则了稳妥人先予付出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准则,以催促稳妥人赶快实行其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稳妥人自收到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数额不能确认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材料能够确认的最低数额先予付出;稳妥人终究确认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数额后,应当付出相应的差额。
详细来讲,契合先予付出稳妥金的条件是:
一、归于稳妥职责范围内的索赔恳求;
二、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已满六十日;
三、稳妥人的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数额不能确认。
具有上述条件的,稳妥人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材料能够确认的最低数额,先予付出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这个“能够确认的最低数额”,应当是稳妥人与索赔申请人现已确认的数额。假如两边没有达到一致,稳妥人也能够依据有关证明和材料自行确认一个先予付出的数额,待终究确认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数额后,稳妥人再向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付出终究确认的数额与现已先予付出数额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