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渐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胶葛也不断添加。为了实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沛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效果,我国连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子的诉讼中,首要触及两大问题,一是侵权现实的确认,二是危害
补偿的确认。关于侵权现实的确认,我国相关的规则比较完善,并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探索出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程序和手法,侵权现实的确认现已得到了较好的处理。但关于侵权危害补偿的相关问题,因为我国立法规则比较准则,可操作性不强,因而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子审理的要点和难点问题。危害补偿问题处理欠好,有时就会呈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不只不能有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起也无法起到吓阻侵权,维护杰出的经济秩序和竞赛环境的效果。笔者总结几年来审理知识产权案子的一些领会和心得,试对危害补偿的相关问题作一下浅显的研讨和讨论。
一、知识产权侵权危害补偿的准则
要科学地确认知识产权危害补偿数额,首要的条件是确认侵权危害补偿的准则,即侵权者应当依照什么样的准则进行补偿。该问题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定见并不一致,首要争辩在于危害补偿是应当坚持补偿性补偿准则仍是赏罚性补偿准则。
补偿性补偿是指侵权人所承当的补偿规模,以添补侵权人形成权利人的危害或所失利益为限。赏罚性补偿是指为赏罚或阻吓严峻或歹意的侵权人或阻吓未来其他具有类似行为的侵权人而进行的危害补偿,是一种给付权利人超越其实践丢失的一种金钱补偿。前者偏重从为权利人供给救助的视点调查危害补偿的功用,后者则是从对侵权人制裁及对侵权行为扼制的视点调查危害补偿的功用。就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赏罚性补偿,许多国家尤其是普通法国家均认可,但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及大都国家则采纳补偿受害人丢失的补偿准则。在我国,因为知识产权经济处于繁荣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价值,知识产权相关于传统物权又具有无形、可仿制的特性,因而,知识产权易成为别人侵略的目标,市场上冒充知识产权、盗版现象等也较为严峻,因而,建议赏罚准则的观念好像理由更充沛一些。但,笔者以为,首要,侵权危害补偿首要意图在于使受害人的危害取得本质、完好的补偿,不在于赏罚,补偿应当是补偿丢失的基本功用。其次,依照我国现行的法令制度,侵权行为或许导致的法令责任中,包含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关于成心侵权等景象,除了追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追查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例如《著作权法》以侵权人的片面心思情绪作为差异标志之一,将
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侵权人只承当民事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另一类是侵权人除了要承当民事责任外,还或许要承当行政责任的成心侵权行为。关于侵略知识产权所承当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七节侵略知识产权罪中也有明确规则,依据侵权情节及数额对侵略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科罪量刑。即便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严峻的侵权行为也可通过罚款、收缴等民事制裁的详细方式进行,因而,我国法令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进行赏罚的机制是比较齐备的。最终,依据《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的规则:对已知或有充沛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付出足以补偿因侵略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形成之丢失的危害补偿费,可见TRIPS协议采纳的也是补偿性补偿准则,我国实施补偿性补偿准则是契合TRIPS协议的最低维护要求的。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知识产权危害补偿制度的完善应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情况,不宜制定过高的规范和要求。归纳以上的论说,能够得出在我国现阶段,补偿性补偿准则仍是知识产权侵权危害补偿的首要准则,在审判实践中要好好地掌握与运用。如混杂赏罚性补偿与补偿性补偿的边界,就会形成审判人员对补偿金的核算片面随意性大,有失客观和公正,受害人取得不该有的收益。